當一段婚姻走向終結,離婚是必經的程序。但不是每段婚姻都能以協議離婚這樣和平的方式畫上句號。有些離婚必須對簿公堂,而且不止一次的對簿公堂時,有的問題就接踵而來,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么辦?接下來,小編將向各位解答一下。
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到庭怎么辦:
那么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,因各方原因未判決離婚,當事人再第二次起訴離婚,而對方拒不到庭的情況下我們應該怎么辦呢?
根據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(2012年修正)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:"原告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按撤訴處理;被告反訴的,可以缺席判決。"
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:"被告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,可以缺席判決。"
第一百零九條:"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,經兩次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可以拘傳。"
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,缺席判決適用于下列情況:
1、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,被告提出反訴的;
2、被告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,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;
3、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,原告經傳票傳喚,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;
4、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,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;
5、在借貸案件中,債權人起訴時,債務人下落不明的,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。公告期限屆滿,債務人仍不應訴,借貸關系明確的,經審理后可缺席判決。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,下落不明,借貸關系明確的,可以缺席判決。
所以一般來說當受案法院正常送達傳票后,對方當事人不出庭的,法院可再次傳喚,如經兩次以上正常傳喚程序,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仍然拒不出席的,法院可以進行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。并且缺席判決與對席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對于缺席判決,人民法院同樣應當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,向缺席的一方當事人宣告判決及送達判決書,并保障當事人的上訴權利的充分行使。
第二次起訴離婚相關法條有哪些:
《民事訴訟法》第111條第7項規定,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,沒有新情況、新理由,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,不予受理。
《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,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。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應當進行調解;如感情確已破裂,調解無效,應準予離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調解無效的,應準予離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;
(二)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遺棄家庭成員的;
(三)有賭博、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;
(五)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一方被宣告失蹤,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,應準予離婚。
第二次起訴離婚判離的規定:
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,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例作為區分的界限。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還有基礎、婚后感情、離婚原因、夫妻關系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。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經驗,凡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視為夫妻感情卻已破裂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,經調解無效,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。
1、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,或一方有生理缺陷,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,且難以治愈的。
2、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結婚,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,難以共同生活的。
3、婚前隱瞞精神病,婚后經治不愈,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精神病而與其結婚,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,久治不愈的。
4、一方騙取對方,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,騙取《結婚證》的。
5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,未同居生活,無和好可能的。
6、包辦、買賣婚姻,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,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,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。。
7、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,確無和好可能的,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,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。
8、一方與他人通奸、非法同居,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,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,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,對方不同意離婚,經教育、處分,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,確無和好可能的。
9、一方重婚,對方提出離婚的。
10、一方好逸惡勞、有賭博惡習,不履行家庭義務,屢教不改,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。
11、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,或其違法、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。
12、一方下落不明二年,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。
13、受對方的虐待、遺棄,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,或虐待對方親屬,經教育不改,另一方不諒解的。
14、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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